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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号食品安全消费提示
发布时间:2018-01-24    字体[ ]

20181号食品安全消费提示 

近日,我省发生个别群众因食用渔民私自收购加工销售的野生河豚鱼干而导致食物中毒的事件。河豚鱼(见下图),又称"河鲀" "龟鱼" "鸡抱" "气泡鱼" "气鼓鱼"等,大部分生活在海洋中,但在淡水河流及海洋、河流汇合处也可发现,其体背、侧面的斑纹随种类不同而各异。

河豚鱼因其含有河豚毒素,食用后易因中毒而导致人员神经麻痹,进而发生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全身无力等症状,严重者可能会因心跳、呼吸停止而危及生命。河豚毒素潜伏期一般为0.53小时,目前尚无特效的解毒药和治疗方法。

   为防止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河豚鱼及其产品而导致食物中毒事件再次发生,确保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海口市食安办现发布如下消费提示:

   一、应从合法渠道采购和购买河豚鱼及其产品。河豚鱼应来源于经农业部备案并公布的河豚鱼源基地,且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和中国渔业协会河豚鱼分会审核通过的加工企业加工的包装产品。产品包装上附带可用于追溯的二维码,并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内容,同时应提供同批次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二、禁止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养殖的河豚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鱼。如违反上述规定,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经抽检检测发现含河豚毒素超标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大消费者应进一步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坚持从合法渠道购买河豚鱼及其产品。若因不慎误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河豚鱼而出现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全身无力等中毒症状,应立即采取催吐等前期处理,并赶紧前往医院救治。

   公众如果在市场上发现有非法生产经营河豚鱼及产品的,请及时拨打12331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如经查实,最高可获50万元奖励。